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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

信息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1-27 分享到:

  各地级市卫生健康局(委),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062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组织实施。

  一、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是指可使用于温度低于0摄氏度的冷冻物品表面消毒的消毒剂。

  二、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应由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出具;如无低温消毒剂相关检验项目(微生物杀灭实验、现场试验、低温试验)计量认证的,应由两家已具有常温消毒剂微生物杀灭实验、现场试验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按《通知》要求的方法检测并出具报告。与已备案产品同类的进口消毒剂的检验项目要求同国产产品。

  三、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限内;如果是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九条进行现场审核,相关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目录和生产工艺、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原料和成品储存等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要求。

  四、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的国内生产企业在产品上市前,应当按要求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credit.jdzx.net.cn/xdcp/loginPage.do)上传资料,填报的产品名称注明是“疫情期间紧急上市”,如XXX牌消毒剂(疫情期间紧急上市),同时提供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WS628-2018)要求进行其余检测项目的检验委托单(详见附件3)。

  五、负责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备案审核部门与日常消毒产品备案审核部门一致,流程一致。

  六、截至2021年6月1日,产品责任单位未完成检验和备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紧急上市的低温消毒剂。有继续生产销售意愿的,应当按照原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产品备案办理流程及时办理,并向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做好宣传与指导。请省卫生监督所加强对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网上备案情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指导。

  八、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各地要加强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强化对流通市场和使用单位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要进行严格查处,确保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附件:1.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低温消毒剂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的通知.pdf

  2.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质量安全承诺书(参考格式).docx

  3.紧急上市低温消毒剂申请资料清单.docx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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