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29号
现将我局制定的《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1日
广东省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联合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经营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
三、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1.强制性标准:
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2.推荐性标准:
GB/T 29862-2013《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
DB44/T 883-2011《广东省学生服质量技术规范》;
SZJG 16-2013《中小学生校服质量要求》;
GB/T 22854-2009《针织学生服》;
GB/T 23328-2009《机织学生服》;
GB/T 2662-2017《棉服装》;
FZ/T 81004-2012《连衣裙、裙套》;
GB/T 22853-2009《针织运动服》;
GB/T 22853-2019《针织运动服》。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