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1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7号),涉及我省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监督抽检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淘宝网贝之语a(经营者为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每一(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130247,规格型号:508克/罐,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003130246,规格型号:508克/罐,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均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向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24罐,“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36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对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396罐,“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396罐,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对已销售的产品进行了召回,共召回“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苹果”336罐,“婴幼儿小米奶米乳 小米+淮山”312罐。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召回产品进行依法封存并对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三、核查处置情况
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省阳江市旭达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城)食药监食罚〔2019〕4号)。
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经责令改正、警告后,超过规定期限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其未按规定召回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与《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广东亨盛维嘉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75.2元;2.并处以罚款180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