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质发〔2022〕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细则》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7日
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提升发展工作,是指支持提高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中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质量问题和中小微企业质量帮扶等公益性质量服务的专项资金。包括2021—2023年每年安排的5000万元和广东省质量提升发展专项基金产生收益可使用部分(具体以省财政厅预算下达为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先谋事后排钱”原则主要应用以下方向:
(一)夯实质量基础。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开展先进质量文化宣传;搭建“问诊治病”质量技术帮扶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质量监管和服务效能;开展重点产品(行业)质量标准比对研究、开展重点产品比对试验、共性质量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推广使用;开展质量人才培训,培育一批质量标准领军人才。
(二)开展质量提升。支持质量基础设施协调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研究和提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活动,支持广泛开展群众性质量创新活动;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问诊治病”和促进行业企业“强身健体”帮扶活动,实施中小微企业质量精准帮扶,破除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的障碍性问题,提升产品、企业和产业的市场竞争力;支持质量创新和提升课题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三)推进高质量发展。开展国际标准和湾区标准研制,推动优势行业先进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开展战略性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用标准链质量链联通、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促进标准链、质量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加强质量领域区域合作和国际交流;开展湾区高品质认证,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推广,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品牌和产品品牌。
第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逐年安排,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全部用于质量提升发展,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资福利、公务接待、购置设备、开发系统等其他用途。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专家评审、招标投标、公众评议、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社会组织评审等竞争性分配方式,分配和管理遵循合理规划、科学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质量提升发展工作的部署以及年度工作任务确定的工作项目,如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1.项目承担单位为唯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单位;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由其他申报单位承担。
采用集体研究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需由省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参与讨论,并做好记录作为立项依据。
第八条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范围主要为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或其他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局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审核、报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政府采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指导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局质量发展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对专项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竞争性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专项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控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省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安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具体要求和绩效目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含政府采购、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或后补助方式分配),履行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组织评审、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集体研究决策、公示等流程,确定省级储备项目并入库管理,并由省局财务主管部门办理预算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方案安排使用资金,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确保专项资金当年支出完毕。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项目实施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报省局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局业务主管部门对各单位项目建设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强化中期检查。对工作不力,管理不严,出现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如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