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汕头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因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2024年4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28日注册微信公众号“汕头***”,于2022年10月11日将微信公众号“汕头***”认证为“汕头*** ”,总用户数28671人。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自行设计制作的教育、培训广告,宣传考试通过率和师资培训能力等情况,吸引消费者报名购买相关培训课程及服务。当事人下属梅州分公司对微信公众号“汕头***”的部分广告进行了转发。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汕头***”发布的部分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这部分广告主要有以下3种形式:
一、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的订阅号“#***面试战绩”发布广告,其中有11篇广告的内容使用了已报名培训课程的学员经过培训后成功通过考试的聊天记录和考试成绩截图。
二、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广告中,设计有“***省考喜报”版块并宣称:“超对手12.9分”“笔试双冠”“面试全场第一”“逆袭上岸”“岗位笔试第一”“高分上岸”“面试小组第一”等内容,同时还罗列了相关的聊天记录及考试成绩截图。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发布含有“***省考喜报”版块的广告共756篇。
三、当事人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重磅推荐!2023广东统考面试班师资&班次》,设计有“***公职笔面培训优质师资助上岸”版块并宣称:“上岸对手推荐我来报班”“学员家长推荐我来报班”“亲朋好友推荐我来报班”“学员成公捷报我来报喜”以及聊天记录截图等;同时还设计“统考面试师资简介”版块,列举了授课讲师的培训能力和学员的考试成绩、通过率等内容。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汕头***”发布以上形式的广告,广告内容均由其自行设计、制作、审核,没有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资质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情况及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截图,证明当事人注册使用微信公众号的情况。
5.微信公众号发布的部分广告截图、相关广告的阅读量截图,证明当事人在其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教育、培训广告
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的相关情况。
7.《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相关违法事实。
8.《整改情况说明书》,证明当事人开展整改活动的相关情况。
9.其他证据材料。
2024年6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北稽罚告〔2024〕0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汕头***”发布广告,其中部分广告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汕头***”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广告,发布时间跨度较长,有近4年的时间,其中含有“***省考喜报”版块的广告篇幅达756篇。同时,当事人还在其注册使用的其他2个微信公众号上也发布了含有“***省考喜报”版块的广告。当事人没有做好自身和分公司的业务管理工作,下属梅州分公司在其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也发布了含有上述内容的广告。鉴于当事人在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后能够主动进行整改。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考量,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对通过考试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以及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5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信息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