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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22号代表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本网原创稿 时间:2019-03-28 00:00 字体: [大] [中] [小]

省商务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陈桂荣等代表提出了关于关于规范全省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与管理的建议,经研究,现提出会办意见如下:

农贸市场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开展经营活动的重要场所。由于经营主体、销售品种和数量较多且集中,是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场所。针对目前存在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很好。为了加强对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强化作为食品安全管理者的市场开办者的管理主体责任和义务。

一、加强市场开办者主体责任落实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市场开办者的查验留存制度、检查制度和公示制度等,并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加强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管理,我局制定了《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粤食药监办食农〔2016〕224号),规范全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同时,我局制定了《关于印发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粤食药监办食农〔2016〕242号),为全省市场开办者制定了集中交易市场食用农产品相关管理制度及事故处置方案等八项制度,供市场开办方参考使用。

二、合理分区,保持经营环境卫生

食品经营场所应当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物质等环境污染源,并持续保持经营环境和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第五十八条规定:“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按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蔬果、肉类、水产品、粮食、副食品和花卉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有包装食品和无包装食品要分区,防止农产品之间的交叉污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合理划定功能区域,保持场内环境整洁,依法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三、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一)规定: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第五十八条规定:“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参照本办法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的规定执行。”《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 19575-2004)也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设施设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如服务设施设备、卫生安全设施设备、保鲜贮存设施设备等。因此,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或者其服务管理机构有义务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设备、设施。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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