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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政协第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27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9-04-03 14:33 字体: [大] [中] [小]

粤市监知保函〔2019〕603号

省政府办公厅:

  致公党广东省委会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提案》(第2019027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大数据是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储数量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目前大数据的基本处理流程主要包括数据的采集与预处理、数据的存储和管理四个阶段。数据经过集合、汇总,形成了数据库、数据仓库、云数据库等形式,其数据内容都可以通过著作权法予以保护;数据的处理与分析使数据的价值得到提升,具有商业价值的数据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予以保护;为分析处理数据所使用的方法则可以通过方法专利予以保护;数据成果的呈现与应用以软件形式存在的则可以通过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

  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将数据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美国则对大数据进行双重保护,既进行版权保护,又进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欧盟在1996年发布了《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对于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著作权保护,而对于那些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以“制止不当提取权”这一特别的权利进行保护,以防止对数据库内容的全部或实质部分进行不当使用,保护期为15年。

  目前,我国在司法审判中,大数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保护分为两种,一种是采取保密措施的数据,可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另外一种没有采取保密措施,同时又不能作为版权来保护的已经公开的数据,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性的条款进行保护。

  近年来,我局非常重视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先后立项《大数据视角下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及对策研究》《互联网 环境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研究》等研究项目,为解决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索有效思路。下一步,我局将对于大数据如何保护,继续积极探索,并配合相关立法部门完善大数据的相关立法保护工作,努力解决数据管理权、技术产权模糊,对跨部门数据开放共享构成壁垒的问题。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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