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市监注函〔2019〕618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谢小夏委员提出的《关于助推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我省就业的提案》(第20190401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情况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了:“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在全面总结国家及我省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我省开展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一是简化住所登记提交材料,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有效住所证明的类型进行了细化规范。二是除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以下简称“住改商”)的情形以外,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作为住所的房屋用途和使用功能。三是对于“住改商”“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住所登记条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对于住所条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新设定行政审批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2015年,我省推动商事登记立法,上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上升为《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提升我省住所登记管理的效力层级。一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具体形式,并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放宽的规定,允许各市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实行住所申报制(仅需填写具体地址,无需提交任何证明)。有效改善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方面准入难问题。二是《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全省全面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具体的登记条件授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定;将是否实施“住改商”的权限交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规定。对我省“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住改商”进行规范和指引。
二、各地推进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情况
目前,我省21个地级市均已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规定制定住所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
(一)广州市先后出台《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穗府办规〔2017〕13号)等规定,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放宽“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条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等。
(二)潮州市人民政府出台《潮州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允许“住改商”,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申请登记为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三)东莞市实施“住所信息申报 负面清单制度”。有效解决了住所证明材料难以电子表单化的难题,打通了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的“最后500米”,为东莞率先实现“互联网 工商登记”排除了物理障碍,全面打开开办企业便利化与开办企业全程网上办的通道;将娱乐业、高污染行业、危险品行业以及商品房、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列为住所信息申报的例外,确保底线安全。
(四)汕头市实行住所申报承诺制度。经汕头市政府同意,原汕头市工商局2017年6月出台了《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汕工商规字〔2017〕2号),全面实行住所承诺申报制,一般行业、申请人只要提交一张近期的水电费缴费单(作为核定地址参考用),签署一张法律责任承诺书就可以登记住所,大大降低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专此函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